民事公诉指的是国家公诉机关(应为人民检察院)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就社会中的某些民事违法行为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活动,也称为民事检察诉讼或公益诉讼。民事公诉制度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已不是新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有相当多的国家规定了民事公诉制度,即赋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某些民事违法行为以起诉权和参诉权。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前的法律制度中,也有很多关于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明文规定,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但是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立法机关在最后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之前,删除了分则中的有关内容,只在总则中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权的原则性规定。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是沿袭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该原则性规定,未再明确规定检察院的民事起诉、参诉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检察院没有必要被赋予民事诉权,也不是说检察院的民事诉权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