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先生第一次表述“权能分治”思想,是在他1922年发表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者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或者受人民之委托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孙中山先生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政权”(或者“民权”)和“治权”两部分,他说:“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的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权能分治”也就是“权能分开”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