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收入是因为使用了别的经济主体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土地、专利权、版权、特许权,以及其他类似的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收入的转移。财产收入的种类主要有: 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的利息及红利,使用土地、版权、专利权及类似权利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净额等。利息、红利、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流量应在其额定支付(收取)的日期记录。利息是由银行存款及其他存款、汇票、债券、期票及其他贷款、应收和应付帐款、商业预付(收)款和分期付款的消费者欠款以及居民户在人寿保险准备金及养老金基金中的产权等所带来的财产收入。红利是按支付股东实际数额来确定。租金是出租或租入土地的租金净额。特许权使用费,属于使用别的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主要按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计算。财产收入转移的形式依一定经济机构的结构和部署而定。财产收入是通过资产参与其他单位生产而获得的收入,因而它也是生产性收入,所以它也属于收入初次分配的内容。但它却不是本单位增加值的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