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收入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已经收获的农作物如粮食、经济作物、蔬菜、茶叶、水果、水生植物(如菱、藕)等主产品以及副产品的价值。在农业会计中设置农业收入“帐户”进行核算,贷方登记农产品收获时已实现的收入,借方登记年终结转“收益分配”帐户实现分配的结转额;帐户余额表示收入的累计数。收入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已于2017年7月由财政部修订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施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