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外交保护保护diplomatic protetion by substitution,简称简称外交保护领域的替代保护主要源自巴塞罗那案判决文书中第92、93段对普通法系格言“公平原则不会使人被侵害而救济无门”引出的“公平的考量(considerations of equity)”,替代保护理论认为当公司的国籍国侵害公司时,如果外国股东既没有国际条约保护又没有其他国际级的救济,那么外国股东在国际一级的唯一保护手段是通过国籍国,股东的国籍国就有权外交保护公司权益。由于替代保护理论与外交保护的基本理论(只有国籍国有资格对公司外交保护)不符,一直争议很大。替代保护理论的基石是当一般外交保护原则无法适用时,勿使股东救济无门,使得股东国籍国可以取代公司国籍国的原告地位,对公司开展外交保护,进而保护股东利益。在巴塞罗那案中,支持与反对该理论的大法官是4:3。在2007年初步判决的迪亚洛案中,国际法院认定替代外交保护与外交保护的基本原则不符合,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国际习惯法的属性,所以没有接受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