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难民是按照联合国1951年在《难民地位的国际公约》中的定义,国际难民是指:“有确实的根据,惧怕因种族、宗教、民族和政治见解受到迫害,而离开他们拥有国籍的国家,并且由于这种惧怕,不愿接受他们拥有国籍的国家保护的人。”同年,欧洲政府间移民委员会对此定义又加以补充,将“一场严重损害了生活条件的战争或灾祸的受害者”包括在难民之列,这一部分难民也被称为“流离失所者”。国际难民是国际迁移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被迫迁移。由于被迫迁移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国际难民划分为以下几种:(1)种族民族难民。即因种族和民族受到迫害而成为难民,如犹太难民。(2)宗教难民。即因宗教信仰受到迫害而成为难民,如1685年法国40万名胡格诺派教徒(属加尔文派)被迫迁移至英国、德国、荷兰和南非等地。(3)政治难民。即因政治见解受到迫害而成为难民,如越南排华,造成数以十万计的难民。(4)战争难民。即因战争而被迫流离失所的难民,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千百万战争难民。(5)灾荒难民。即因灾荒造成的难民,如非洲难民,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