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摊派是指地方自主决定兴办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采用受益者强制分担的一种方式。早在解放初期,有些地方乡政府为了兴办一些公益事业,例如道路,水利,居民饮用水等,所发生费用按人口或劳力向农民征集。其后为了限制乡政府的摊派,中央决定地方自主兴办公益事业,只准以农业税附加的形式解决,不准擅自摊派。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农村的一些计划生育费用,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以及其他一些公益事业费用按承包土地或人口、劳力进行摊派。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则一般从乡镇企业的留利中集中解决。中央虽然严格控制地方任意摊派,但有些费用支出属于政策性的,而预算中又没有款项安排,所以实际上难以禁绝摊派。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摊派的形式和范围也有所扩展。例如中小学校的维修费用摊派给在校学生家长所属企业负担,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的会议费摊派给企业、事业单位负担,文艺、体育活动费通过赞助形式由企业分担等等。社会摊派中的矛盾非常突出。摊派使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混乱,缺乏计划性和适度控制,其根源在于财政分配关系没有理顺,政企还没有真正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