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1896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又称为罗马—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部分法语系国家的法律。以及中国。罗马法中的君权至上的观念,对于德意志帝国的专制政体是极其有利的,而且德国宣言"神圣罗马帝国"是古罗马帝国的延续,也为接受罗马法提供了依据。“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正是所谓“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嘲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即所谓“目的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