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并列为合伙的三种形式。个人合伙的成立应当订立协议,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合伙可以拥有字号并经核准登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置于第二章“公民”部分,且位于个体工商户之后,表明了个人合伙的准民事主体性质。必须指出的是,合伙概念除包括上述的合伙组织外,还包括合伙协议,譬如民国民法就将合伙界定为合伙契约,谓之:“合作云者,谓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也。”但是在我国民法理论中,这两层含义已经基本分开,在使用合伙概念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准主体的合伙,在使用合伙合同这个含义的概念时,通常使用合伙协议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