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也称旧式诉讼。是指古罗马上古时期的诉讼程序。仅适用于罗马市民,诉权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当事人须向罗马长官提出申请。在诉讼活动中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用一定术语,配合固定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若出现差错,即使有正当理由,也难免败诉或驳回。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前者由裁判官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包括诉权是否为法律所承认,权利属于何种性质及适用法律的情节等,然后决定是否起诉和驳回原告之诉。后者由裁判官将审理后的案件送交承审员去行事实审查,包括一切事实和各种证据,最后由承审员依据裁判官的意见和要点做出判决。公元前1世纪左右为程式诉讼取代。诉讼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为争辩是非、曲直之意。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如果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