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所监临,是中国《唐律》中所规定的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受所监临罪是一个很有特色和研究价值的罪名。该罪最早规定于何时,由于文献资料不足,尚难以断定。但是早在《汉书》中就有关于该罪的记载,到了唐代则“特定立专条,以为六赃之一”。唐代的“六赃”之制,为宋代所沿用,在《宋刑统》中继续得以保留。明、清律中,虽然没有受所监临赃之罪名,却有受所监临赃之事实,汉律与唐律中受所监临赃罪的内容都得到了保留。可见,官吏人等凡是接受其下属吏民(所监临)的财物都要计赃论罪,是一项从汉朝到清朝两千多年来相承不改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