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是指一些国家的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对应届毕业生实施的结业考试。苏联规定由各高等学校按专业设立的国家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考试科目一般为 4 门,及格者获所学专业的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国家考试委员会由校内外学者、专家组成。设主席 1 人,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校长提议,从校外专家、学者中任命。德国规定,医学、牙医、药学、法律、教育等专业的本科学生毕业时需接受此项考试,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规则并任命考试委员会主席。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内容为 2 门主课和 1 门副课,并要求完成一篇毕业论文,通过者具有从事医生、牙医生、药剂师、律师或检察官、中学教师的初步资格。经一段时间的实践后,需第二次接受此项考试,主要接受实际工作能力考查,合格者获国家考试毕业证书,取得任职资格,方能正式就业。中国于 1956 年 5 月由高等教育部颁发《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国家考试条例草案》,并在少数指定的高等学校试行。方法类似苏联。1957 年 3 月,高等教育部通知:“因参与的毕中业生多,校外主考人员难于聘请,又耗时太多”,推行此办法确有很大困难”,决定暂时停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