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通则》对占有的规定是在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实际中,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在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一些零散的关于占有的规定。但是,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占有概念,更没有明文承认的占有制度。所以,中国对于占有规定的立法现状要求确立占有制度,将占有的内涵予以明确。人类的生活,必须支配并使用外界之物不可。占有即系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被承认的对物关系。何为占有?是理解占有制度首要应予澄明的问题。中国由于未设独立的占有制度,故无立法性明文。从中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认为占有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法学上的占有,通常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232)另一种认为占有是非所有人实际掌握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93)第三种强调占有是对物的占领、控制,(385)或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333)比较上述三种观点,第一种将占有限缩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从而淹没了占有制度存在的独立价值,乃受前苏联立法影响且轻视法律承继性的结果。第二种观点,建立在主张占有是一切财产利用关系的支点,并排斥引进自物权和他物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