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英文名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行政学术语,理论界对行政效能的含义有相对统一的表述。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管理目标,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发挥功能的程度,以及产生效益、效果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是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的集中反映。行政效能的评价标准一般表现为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行为是否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行政行为是否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行政效能追求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实现最佳的行政工作目标,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首先,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行政效能所指的“事物”是指行政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相关制度的集合;“蕴藏”的含义是指蓄积或潜在的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而并未显现的意思;“有利的作用”是指应达到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秩序状态下,能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简单归纳一下,行政效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实现最佳的行政工作目标,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