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利益衡量”主要是指:一是以德国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所倡导的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二是在日本民法学界所创立的作为法学方法论的利益衡量论。以德国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在20世纪之初提出了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因此对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的理解,应当结合整个利益法学派的主张及其所处的历史背景。赫克的利益法学,在批评概念法学的大背景下诞生了,赫克进一步把耶林的“目的”明确为“利益”,把法律看成所有法律共同体中相互对峙且为得到承认而互相争斗的物质。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利益衡量实质是为保护特定社会上的利益而牺牲其他利益。1966年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法解释学的理论与利益衡量》一文中,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益衡量”的民法解释观。星野英一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利益考量论”。虽然他们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他们都坚持裁判过程中的实质决定论,认为裁判结论的得出不是源于法律的构成,而是由在法律之外的其它实质性因素决定的。他们均认为“在判断理论构成乃至法规之前,实质的判断先行一步”。 强调“在利益衡量中否定法律家的权威,尊重一般人的常识,强调以实质性使得一般人信服”。1、利益衡量具有个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