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节选)(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二十八、票据纠纷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 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33、票据代理纠纷 334、票据回购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33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36、信用证开证纠纷 337、信用证议付纠纷 338、信用证欺诈纠纷 339、信用证融资纠纷 340、信用证转让纠纷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