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能力
(法学术语)
意思能力又称“识别能力”。自然人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包括认识力、预期力和表示力。学理上对意思能力的性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意思能力属生理能力;也有的认为意思能力为法定能力,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一部分;还有的认为意思能力是生理能力与法定能力的结合。大陆法民法实践通常认为意思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基础;对意思能力的确定原则上须遵循法定标准。意思能力为公民行为能力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与法律上的能力相结合,构成完态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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