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危机降临人类社会已有半个世纪,人类用来应对这场危机的环境立法也已度过了几十个年头,(注: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1960年代末。”(林灿玲著: 《国际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页)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也是在此时开始出现的。)可是,直到今天,被一些学者理解为环境法的基础的环境权(注: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见氏著《环境权初探》 ,《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却迟迟没有取得被人们公认的身份。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这一概念是1960年由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位医生首先提出来的。他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往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在欧洲引发了是否把环境权追加入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而作为一种理论,环境权则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JoesphL.Sax)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