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以牧区、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征税范围主要是牛、马、骆驼、山羊、绵羊5种牲畜。征税依据各地不尽统一,有的按纳税人的畜牧总收益计征;有的按每年6月末的实有存栏头数计征。采用差别比例税率。为了贯彻国家在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政策,促进牧业生产的发展,规定有减免税优惠。对以农业为主的纳税单位与个人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对以牧业为主的地区,只征牧业税,不征农业税。习惯上称之为“征一不征二”。中国对牧区、半牧半农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畜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牧畜头数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办法由各有关省、市、区根据牧业轻于农业、合理负担、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体制定。课税对象主要是马、牛(包括犏牛、牦牛)、骆驼、绵羊、山羊等5种牧畜。在牧业合作化以前,一般实行有免征额的累进税制和有起征点的比例税制;牧业合作化以后,一般实行比例税制。牧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少数地区征收货币。对兼营农牧业的,按主业征税。凡牧业收入比重大的,征收牧业税;凡农业收入比重大或农牧业收入差不多的,征收农业税。牧业税也有减税和免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