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区别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英美法律制度。通常称 “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 或 “判例法系”。英国法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诺曼底王国,实现了英国的统一。为了加强王权,同时也为了缓和与撒克逊贵族的矛盾,以国王名义颁布了为数不多的敕令,同时委派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他们根据英王敕令,有选择地适用地方习惯进行判决,从而形成通行全国统一的判例法——普通法。英国的判例法除普通法以外,还有衡平法。这是一种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与普通法平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可直接向大法官申请,由大法官根据 “公平、正义” 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到15世纪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审理衡平案件,乃形成以衡平法为原则的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