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发现权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华侨、外国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发现权的主体。发现权的客体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家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阐述因而依法取得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发现与发明不同之处在于,发明是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变革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见发明权),发现则是对自然界或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例如对新星球、数学定理、物理理论、地震规律方面新的发现等。这些发现不一定能立即应用于生产实践,但它们扩大了人类的知识领域,使人类能够进一步探索大自然以及人类自己(例如在生理学方面)的奥秘,有的还能进一步引进应用科学,为人类带来福利,因此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和奖励。取得重大理论成就的发现人并能取得国际奖金和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