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诉权学说承袭了前苏联的二元诉权理论,认为诉权与诉一样具有双重涵义,诉权的二重性体现为程序意义上诉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区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指起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是指原告对被告在实体上要求获得满足的权利,即满足诉的权利或胜诉权。起诉权与胜诉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起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而胜诉权则是基于实体法而产生的,体现为法院对当事人权利请求的支持。理论界一般认为,就诉权作这样的区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第一,有利于法院查明管辖权和决定应否受理。如果原告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即不应受理。第二,有利于法官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裁判。如果查明原告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判决其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