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战权
(宣布双方处于战争状态的权利)
宣战权即宣布双方处于战争状态的权利。由于规定开战前需经宣战的国际条约是1907年海牙第3公约,即《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该约第 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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