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亦称“战时利益税”。国民政府对个人、企业或团体超过资本额15%以上的纯利所征收的税。1938年10月28日公布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规定,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其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的,财产租赁超过财产价额15%的,除征所得税外,再按6级超额累进税率 (10—15%) 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