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源于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民法所承受。按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设定。权利一经设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即移转于用益权人。对消耗物,用益权人即为物之所有人,有权进行处分,对非消耗物,用益权人在维持其原来经济用途的前提下,有权按通常的经营方式或与所有人商定的方式处理。用益权消灭时,用益权人应以终止时的状态返还财产,其价值低于设定当初的估价时,应向所有人补偿其不足部份的金额,价值高过设定时估价的,财产所有人应向用益权人返还其超过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