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辖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由县、自治县管辖。县辖区的管理机构为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国于1928年开始设立县辖区,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立,县辖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20世纪80年代,基层政权机构由70年代时,从公社变迁为区公所管辖下的乡镇梯级管理体制。20世纪90年代,全国进行了撤区并乡建镇工作,撤销区公所,并乡建镇,扩大乡镇领辖范围,减少行政管理单位。至此,大部分县辖区逐渐被撤销。中国共计2个县辖区。1928年,民国政府开始设立县辖区。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立,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