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委任又称“准委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处理非法律事务,而委托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某些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而非法律事务仅能成为准委托的标的。通常认为,非法律事务主要包括管理财产,清点货物,记帐,算帐,治病,代送家信,研究问题等。准委托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则。大陆法国家对民法物权以外某些对世财产权的统称。在某些国家中,它仅指由特别法所规定,并且准用民法物权规则的有体财产权,如渔业权、矿业权等;在另一些国家中,它特指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上设定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无体财产权。准物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通常适用特别法和民法有关物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