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户税又称“窗税” 。一种以窗户为课征对象的税,属于房屋税的性质。1696年英国正着手改铸货币,临时需要巨额费用,于是开征了窗户税。当时法令规定,凡房屋有窗10个以下者,课税2先令; 有窗10个至20个者,课税6先令; 有窗20个以上者,课税10先令。由于此税只就窗户数课征,不考虑房屋的面积与价值,也不顾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负担畸轻畸重极不合理。在征收过程中流弊很多,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有的将“明窗”改作“暗窗”,有的在房屋上少设或不设窗户,以致阻碍室内的阳光透射和空气流通,直接影响了人体健康。因而遭到激烈的反对,在社会舆论的抨击下,终于1851年取消了窗户税,而代之以按房屋租赁价格为计税标准的房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