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政治制度,即中央集权的宗法专制制度。在秦国的商鞅变法时期,其核心内容就是:废处封建制实行郡县制;废除领主制实行地主制;废除世袭制实行任命制。而郡县制,地主制和任命制恰是帝国制的三大特征。郡县制表现了帝国制的第一个特征,即分级管理。秦在统一六国之后,将当时的秦帝国划分为三十六个郡,每个郡又分为若干个县,然后给每个郡派去郡守,给每各县派去县令和县长。在之后的历朝历代,郡县制又在不断的完善。秦时期是郡和县;到东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则是州郡和县;到明清时期,则是省府和县,这就表明了实行帝国制的历朝历代都是处于一种分级管理的状态下,而且是官员代理皇权。首先提出郡县制这一制度的是秦国丞相李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