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是指未受交战国的允许、批准或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军,而驾驶船舰,意图对其他船只或其他船只上的人或物实施暴力进行胁迫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侵害财产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必须是驾驶船舰。(2)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受交战国的允许、批准或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军,而驾驶船舰在海洋上行驶的人。(3)必须是意图实施暴力对其他船只或其他船只上的人或物进行胁迫。处罚海盗罪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海上安全。凡意图对其他船只或其他船只上的人或物实施暴力进行胁迫,而有具体表现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论是否已掠得财物。自从有了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抢劫商船财物为生的海盗。最早关于海盗的文字在古希腊时期的公元前1350年,它被记载在一块碑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