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私犯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但罗马法认为依此种行为的具体情节足以使他人造成损害,因而行为人须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古罗马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指和私犯相类似但又未列入私犯的某些特殊的侵害行为。准私犯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但罗马法认为依此种行为的具体情节足以使他人造成损害,因而行为人须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据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载,准私犯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官的渎职行为;(2)从屋内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或流质致人受损害的行为;(3)在阳台、屋檐堆置物品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的行为;(4)船舶、旅店和马厩的雇员对旅客的损害行为;(5)家奴、家畜加害于他人的行为。在准私犯中采用的无过失责任和替代责任,对近现代各国的特殊侵权行为法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