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田制是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随着爵制的轻滥,人口的增加和垦田扩展的趋缓,名田制开始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并。当名田制的田宅标准越来越脱离现实,又不能根据形势而变革时,占田过限的违法土地兼并也就不可避免了。尽管如此,国家在经营“公田”的过程中,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参考了名田制的原则;“名田”、“限田”的思想在士大夫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名田制对魏晋以后的土地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名田宅”一语,最早见于商鞅变法,此后,“名田”一词多次出现于记述汉代土地制度的文献中,但是关于秦汉时期的名田制度,传世文献语焉不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含有大量汉代名田制度的法律条文,为我们重新认识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