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此项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请他人代为履行,由义务人负担一切费用。构成要件:(1)必须有法定义务存在,法定义务人员有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2)义务人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且不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3)代执行的实际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但要向义务人征收费用;(4)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预为告诫,并附以期限。有时须多次告诫。在例外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也可以不经告诫即予代执行。这种情况称为即时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例如,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可先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义务人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