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转换生成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被看成是语言的一种普遍性原则。认为任何语言的深层结构中都存在着格,而格在表层结构上不一定有形式表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深层结构中格的确定和表达,在语义层次上解释名词短语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格标记规则和格原则。格标记规则根据支配关系来标记各种格的特征,例如英语语法中,如果一个名词短语受TENSE(时态特征)支配,就给这个名词短语加上[+nominative](主格)标记,如果一个名词短语受(及物特征)支配,就给这个名词短语加上[+objective](宾格)标记等。格原则规定合格的深层结构在格方面必须满足的条件,例如每一个名词短语(除了无语音形式的空范畴之外)都必须有格,即名词短语必须处于被支配地位,如果名词短语不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无法接受格标记,那么该深层结构就不合格。参见“格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