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10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2013年0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之后,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