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是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总称。是分封制之后出现的地方管理行政制度。郡县制是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统一。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专制制度的标志。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体现,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再经秦始皇改革,正式成为秦汉以后的地方政治体制。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武王,郡制起源于秦穆公,经过法家历代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郡为州,州县制取代了郡县制。唐代柳宗元写有政论文章《封建论》,认为中国分封制度是百害而无一利,并阐发了郡县制的优越性。西周时县大于郡,《逸周书作雒》:“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公二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后来晋又在国内置郡。由国君任免地方官,这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于贵族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