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因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据以提出诉讼的原因,它是随法典诉答的产生而产生的。诉因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据以提出诉讼的原因,它是随法典诉答的产生而产生的。1848年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的通过形成法典诉答,这部民事诉讼法通常被称为“菲尔德法典”,因为其起草者是著名的纽约开业律师,致力于改革先锋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d, 1805-1894)。这部法典废除了既存的各种诉讼形式,并且强制规定“仅存在一种诉讼形式”。起诉状仅包含“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陈述”即可,而且应“用通常的、明确的和不重复的语言,以及用一种使有普通理解能力的人能够知道它意在何处的方式”写作。 根据法典式诉答,原告仅需陈述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换而言之,原告必须申明能够表明自身法律上的权利和被告过错行为的事实。如果事实主张符合某种法定权利的范式,案件便能继续进行。这个标准旨在通知相对人,并给法院以充分的信息,以决定取消或驳回法律上不充分的请求,避免无用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