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议
(清朝官制名)
加议,官制名。清制, 凡官员有过失, 奉旨交部严加议处者,应加议。凡加议,罚俸者由罚俸一月递加至罚俸二年,止于降一级留任,共计八等;降留者,自降一级留任递加至降三级留任,止于革职留任,共四等;降调者,自降一级调用至降五级调用而止。加议时,只能在各个等级内递加,而不得超越其等级。如降留者不得加至降调,降调者不得加至革职。
知识树
时光轴
论点集
总题库
阅读模式
知识树 创建页面
知识树 创建说明
领域
提 交
清朝
中华王朝
朝代
时代
词条相关
词条 主页
》
词条 科普
》
词条 事件
》
词条 题库
》
词条 知识
》
加载更多
加载更多
加载更多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