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买亦称“买朴”,简称“朴”。宋元时期的一种包税制度。此制始于五代,宋初对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税收,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招商承包。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令买朴场务者收抵当”。 (《文献通考·征榷》)包商(朴买人) 须缴纳保 证金 (称抵当) 于官府,取得征税之权。太宗淳化年间行“买朴酬奖之法,次第举矣。买朴之利,归于大户; =酬奖之利归于役人,州县坐取其赢,以佐经费,以其剩数上供。”(《文献通考·征榷》)“买朴酬奖法”于神宗熙宁时废除,改由承包商自行申报包税数额,以出价最高者取得包税权。金朝买朴之制普遍行于各税种。元沿宋制,‘太宗十一年(公元1239年) 商人奥都刺合蛮买朴中原银课,原税额为2.2万锭,朴买时以4.4万锭为额,税额增加一倍,元代朴买的范围比宋代更广。朴买之制加重民户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