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物赎罪。赎刑始于上古。《尚书·舜典》:“金作赎刑。”孔颖达疏:“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历代都有赎刑,但制度不尽相同。大体来说,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赎,赎金的数量有具体规定。赎罪的财物,上古用铜;西汉用黄金,有时候用钱;东汉用缣;魏晋以后多用绢。隋代复古,又改用铜。唐、宋沿用隋制。元代用钞,明清用铜钱。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终于受到宫刑。可见赎刑的得益者,主要是富贵之家。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现存《尚书·吕刑》所载“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为赎刑。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其具体规定是:“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锾是当时铜的货币单位,一锾为六两。按照上述规定,凡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别缴纳一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一千锾铜以赎免应处肉刑与死刑。可见,西周赎刑制度已相当系统。这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发达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