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捐
(清代税收制度)
统捐指的是对通过货物实行一次课捐。清从咸丰年间开征厘金以后,由于货物通过各地,重复征课,再加上征收吏役巧立名目,祸害商民,弊端极大。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湖北首办统捐。在省境内设统捐局6所,往来货物,只须在最初经过的关卡纳税,其他沿途关卡,仅行查验,不再征税,所以称“统捐”。以后各省也仿照实行。但有的省如奉天原无厘金,也创办出产、销场两税,其他各省又仿效。此后正杂税捐名目繁多,且税率加重,人民深受苛捐之苦。统捐名为改革厘金,实为厘金的恶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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