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惩处。国际法上的制裁和国内法不同。国内法是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 法庭、 监狱等,来保证法律的贯彻和执行。国际上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经常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迫使国家遵守国际法,但是这并不是说国际法没有强制力,只是强制方法和形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基本分类国际制裁一般包括外交制裁、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等。外交制裁,通常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外交领域采取主动行动,对另外一个国家予以惩处,以维护本国的尊严,或者公开表示本国政府的愤怒与不满。外交制裁是一种国家行为,仅限于外交领域,其做法须是和平、非暴力、约定俗成的,通常在外交交涉失败后采用这种方式。比较常见的方式有召回大使、断绝外交关系等。经济制裁是指采用断绝外交关系以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一般认为,财政、金融、贸易、海运、航空,甚至军火贸易等领域的制裁均属于经济制裁。常见的方式有:贸易禁运、中断经济合作、切断经济或技术援助等。军事制裁常见的方式包括军事封锁、武力打击、摧毁设施等。外交制裁和经济制裁均属非武力制裁。联合国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亚、海地、利比里亚、卢旺达、索马里、安哥拉反政府武装(安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