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力范围,又称"利益范围"。是指帝国主义国家在瓜分殖民地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掠夺形式。最初见于欧洲列强瓜分非洲的1885年柏林会议,是帝国主义国家凭借其军力和经济力量控制某国领土的一部或全部作为进行经济掠夺或政治侵略的特殊地区,不许他国介入。为了保证在该地区的优先权或独占地位,帝国主义国家往往迫使被侵略国家订立某种条约,以保证不将该地区的利益转让给他国,或者帝国主义国家之间订立条约相互承认对方的势力范围。特征当一个国家或地区沦为另一个国家的势力范围时,通常即表示该国或地区成为强国的附属国、卫星国,或在事实上成为殖民地。而这些国家或地区也许名义上拥有主权,但其主权实质意义不大。有时单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会分属一个以上的强国势力范围。在帝国主义时期,强国势力的缓冲国,例如伊朗(时称波斯)、泰国各自均有一个以上的强国势力范围。前者是英国与俄国的缓冲国,后者则介于英国与法国之间,此二国即被国际力量分别划定势力范围。相似的还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被瓜分为四个占领区,经过统整,即成为日后的西德与东德,前者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员,后者则参与华沙公约。实例(1)甲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