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贫法亦称"恤贫法"、"救贫法"。17-18世纪英国政府制定的"救济"失业贫民的法令。英国圈地运动中,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成为失业贫民。为了对付由此引起的农民反抗斗争,政府除使用酷刑等镇压手段外,还采取其他一些措施。从1555年起征收济贫捐,按自愿原则缴纳。1563年开始征收济贫税。1601年政府颁布《济贫法》,规定各地教区要征收济贫税;凡在教区居住一定年限并曾从事劳动的失业者,可领取救济金。背景资料英国历史上颁布的关于社会救济的法律。产生于16世纪,一直延续到1948年。16世纪英国圈地运动迫使众多农民背井离乡,沦为流浪汉,失业现象日益严重。英国统治者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157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征收济贫税,1576年又设立教养院,收容流浪者,并强迫其劳动。1601年颁布第 1个重要的济贫法。授权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斯图亚特王朝于1662年通过《住所法》,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者方可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