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帝侯(德语:Kurfürst,复数为Kurfürsten;英语:Elector)是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个词被用于指代那些拥有选举"罗马人的皇帝"权利的诸侯,即德意志诸侯中有权选举神圣罗马皇帝的诸侯。此制度严重削弱了皇权,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确立1356年,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金玺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为皇帝的合法性。诏书以七宗罪为宗教依据(一说是根据古日耳曼七大部落),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萨克森-维滕堡公爵,勃兰登堡藩侯,普法尔茨(三十年战争后选侯权利转交给了巴伐利亚)选帝侯以及波希米亚(1526年起由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统治)国王。事实上,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德意志国王",与七大选帝侯的级别相等。只有经过进军罗马,并由教皇加冕后的"德意志国王",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三个教会选侯是德意志境内最古老和最富裕、最有权势的大主教,其历史可追溯到东法兰克王国时期四大公爵的时代。在空位时期,七个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