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虚无主义,是指否认法的社会作用和价值,主张在社会中取消法律及法律调整,甚至把法律看作万恶之源的思想、观点和学说。如老子崇尚"无为",反对一切人定法。庄子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一切法律、制度和文化,认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安宁。近现代无政府主义者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一切国家、法律和制度,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典型表现,从实质上反映了没落阶级悲观绝望的心态。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和巨大的社会作用,对法律虚无主义持批判态度,并承认社会主义法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法律虚无主义对法制建设具有极大的危害,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度产生的极左思想,完全否认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作用和建立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性,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经济都造成了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