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是指为城镇生产和居民生活服务的各种公用事业。包括:(1)城市自来水,指由城建部门管理的供水系统。不包括厂矿企业等非城建部门管理的自备水源及供水系统;(2)城市煤气(又称城市燃气),指由城建部门集中管理,供生活、生产用煤气的制气、供气系统。如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天燃气、矿井瓦斯等。不包括企业的专用气源;(3)城市供热,指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利用热电站、工业余热或集中供热锅炉等热源,实行集中供热的设施。不包括各单位自建锅炉房或其他方式为本单位供热的设施;(4)城市公共交通,指供城市居民共同使用的客运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出租汽车)、地铁和轮渡。不包括各单位自备的专用车,各大饭店、旅游部门自营的出租车和交通部门管理的超出市区范围的长途汽车和轮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