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由原有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化合并而成。根据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财政部实施细则,工商统一税以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按产品和业务经营类别分别设定税目税率,分为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两大部分。工农业产品部分设计105个税目,按税目设计税率;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采用划分类别和项目的办法设计税率。工商统一税从1958年试行,至1973年,除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继续执行外,对其他企业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