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抗战胜利60周年拍摄的电影《栖霞寺1937》公映后,影片的合作方却为拍摄资金发生争议,由传真法师为法定代表人的南京三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藏公司)状告南京精汇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汇公司),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投资比例归还投资余额210万元。昨天,南京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合作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余额108万余元。 《栖霞寺1937》海报 2004年11月29日,南京栖霞古寺传真法师与精汇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就传真法师提供素材并参与创作的电影剧本《栖霞寺1937》由精汇公司负责拍摄达成协议,约定由传真法师募集资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