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贷款亦称“政府贷款”、“官方资金”。属于政府间的对外援助性质,一般是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双边政府贷款。由政府预算开支,利率比较低,偿还期限比较长。但其数额有限,并且要考虑政治因素。一些发达国家设有专门机构办理政府的对外贷款。如美国的国会设有国际开发署,日本的经济企划厅设有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这些机构根据政府间协议或换文,同受援国的用款部门或金融部门签订具体贷款合同,但不能决定对外贷款的数额。贷款主要用于某种开发性的项目,或支付从贷款国进口设备、货物。从1979年以来,我国政府先后同日本、比利时、丹麦、科威特、意大利等国政府签订了双边贷款协议。其还款期限都比较长。[1]双边贷款是国际上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往来,包括短期资金拆放及中长期贷款等,也指银行向跨国公司和外国工商企业提供的用于弥补短期资金周转不足或办理固定资产更新、扩建和新建的中长期贷款。双边贷款的优势在于各银行可以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进行独立评审与判断。[2]